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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者(Organ donor )有兩種
- 活體捐贈 (Living-donor)
- 根據捐贈的方式又可以分成
- Directed
- 指定捐贈,通常都是有親戚關係者
- 藉由HLA typing可以找到最適合的捐贈者,其中從最容易符合到最不容易 :
同卵雙胞胎>相同HLA的手足>Haploidentical 手足父母或子女>Zero haplotype 親戚>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死亡捐贈
- Undirected
- 非指定捐贈,如果捐贈者和接受者的HLA或是ABO血型不符合,為求最好的器官存活可以考慮此種做法。當然硬要捐贈也是可以,只是相對的器官存存活(Graft survival)較差。有幾種交換方式:
- Living donor paired exchange (交換捐贈) :兩組配對交換給對方的受贈者 -> 目前台灣已經有相關法規可以執行
- live-donor/deceased-donor exchange:捐贈腎臟給等待名單上的人來獲得下一次出現的同血型的死亡捐贈機會 -> 台灣無法規
- Altruistic donor (利他捐贈): 無條件捐贈
- 非指定捐贈,如果捐贈者和接受者的HLA或是ABO血型不符合,為求最好的器官存活可以考慮此種做法。當然硬要捐贈也是可以,只是相對的器官存存活(Graft survival)較差。有幾種交換方式:
- Directed
- 台灣活體器官捐贈的法規:(節錄自器官移植登錄中心)
- 捐贈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 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 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
- 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待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 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 活體捐贈者的評估(不適合捐贈的狀況)
- T2DM, HTN(使用超過一種藥物), CKD, CAD
- 年齡 :不是contraindication但是年齡小於25遂要特別注意因為餘命長,比較有機會發展成ESRD
- 惡性腫瘤
- 進行性的感染
- BMI > 30
- 腎結石:不是contraindication 但是若有,可以取下腎臟後處理結石
- 精神疾病及認知功能障礙等
- 懷孕
- 捐腎者的預後
- 捐贈者還會剩下70%的腎功能
- 捐贈後發生高血壓和慢性腎衰竭(CKD)的機率和沒有捐贈者差不多
- 高血壓和慢性腎衰竭(CKD)的發生和病患的年紀以及BMI有關
- 根據捐贈的方式又可以分成
- 死亡捐贈 (Deceased-donor)
- 分成三種,器官的存活率略有差別但是臨床上差異不大
- Standard criteria donors (SCD): 5~60歲腎臟功能正常而且沒有全身性的疾病或是感染
- 2年器官存活率大約 88%
- Expanded criteria donors : > 60y/o OR > 50 y/o + HTN, CVA death, Creatinine > 1.5mg/dl
- HTN, CVA death, Creatinine > 1.5 三項只要符合兩項即可 -> 我的記憶法:SCH (Stroke, Creatinine, HTN)
- 2年器官存活率大約 80%
- 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 (DCD)
- ECD或是SCD捐贈的不同點是病人是因為心臟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不是腦死。所以需要盡快地進行器官移植或是使用葉克膜爭取短暫的準備時間
- 因為病患循環系統衰竭所以會有一段時間的Warm ischemia time,所以更容易有delayed graft function但是long-term graft survival 和SCD相差不多
- Standard criteria donors (SCD): 5~60歲腎臟功能正常而且沒有全身性的疾病或是感染
- Dual transplant indication 一次移植兩顆腎臟
- Pediatric en bloc: 當 donor 小於五歲 (kidney < 6cm in length),有比較高的failure rate所以一次移植兩顆。在6-12個月之後會長到成人的大小
- Adult en
bloc: 當腎臟的狀況並不好的時候可以兩顆一起 - 取自Smith 18th的表格整理
- 腦死判定流程:
- 參與腦死判定的資格:麻醉科或是外科醫師有腦死判定執照或是神經內外科醫師,而且不可以是移植團隊成員
- 施行的細節:開始腦死判定之前的需要觀察12小時,如果病患有藥物中毒的可能要超過半衰期之後再觀察12小時,如果是不明的藥物就需要觀察至少72小時
- 腦死判定的法規:
- 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 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 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 判定步驟:
- 神經學檢查:
- 對於外在刺激不會有脊髓反射以外的反應
- 十二對腦神經反射都沒有
- 確認病患昏迷的原因以及是無法回復的昏迷
- 窒息試驗 (Apnea challenge):
- 給100%氧氣10分鐘,然後給95%O2+5%CO2讓PaCO2降到40mmhg
- 關掉呼吸器讓氧氣濃度提高到100% 每分鐘供應六公升
- 觀察病人10分鐘,同時抽一次Gas。觀察的過程中持續追蹤動脈血直到符合positive criteria,再把呼吸器接上
- Positive criteria : 病人不會自呼 + 動脈PaCO2 > 60mmhg 或是 比baseline 高20mmhg
- 神經學檢查:
- 其他的檢查:EEG, Angiography, Brain scan -> 可以作為輔助但非必要
- 第一次腦死判定之後需要間隔四小時才能再次進行判定
- 網路上的流程圖,來源為醫週刊
- 分成三種,器官的存活率略有差別但是臨床上差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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